| 为加快长江大桥旅游区开发建设步伐,鼓励中外各方参与旅游区开发建设, | |
| 江阴市人民政府特制订如下政策: | |
| 鼓励采用各种投资形式在旅游区进行开发经营,属旅游项目建设和旅游商品 | |
| 生产及投资旅游资源开发的投资企业,所得税实行前3年免收,后5年减半征 | |
| 收;新办的其它商贸、服务企业免所得税一年,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。 | |
| 凡在旅游区内开办的外资企业免征营业税三年,内资企业免征营业税二年。 | |
| 在旅游区建办并进行工商注册的投资企业免征投资方向税、契税、土地使用 | |
| 费五年(至2001年底) | |
| 凡在旅游区内投资的外商企业可按外商投资比例免交水增容费,其余部分 | |
| 可缓交二年;内资企业缓交50%水增容费,缓交期限为两年。基础设施投 | |
| 资企业的水增容费全额免交。 | |
| 凡市属权限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配套费、道路建设基金、重点交通建设费、 | |
| 人防费、防洪保安基金、市场建设专项基金、市场物价调节基金、电力集 | |
| 资、电费保证金等各类基金和各项费用(含各种保证金),外商投资企业免 | |
| 交,新办的内资企业免交五年。 | |
| 旅游区的土地招商,主要分为三种形式:出让、租赁和以土地使用权入 | |
| 股。土地出让价格根据投资规模、开发地段等级、投资时间给予优惠。 | |
| 以观光农业为主的景点建设可享受农业基本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,农业、 | |
| 水利、多管部门以现有的设施改造开发成旅游景点,可同时享受原有的优 | |
| 惠政策。 | |
| 旅游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享有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各项优 | |
| 惠待遇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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